2018-03-28 阅读次数:8969
谷前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天镇县高铁小镇站城一体化项目谷前堡村棚户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天镇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天镇县高铁小镇站城一体化项目谷前堡村棚户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高铁站城一体化项目建设,培育发展高铁经济,提升县城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居民意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县城高铁小镇站城一体化项目谷前堡村棚户区房屋征收,并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县城高铁小镇站城一体化项目涉及谷前堡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东至磷肥厂东墙,西至石油路,南至北二道街,北至京包铁路、高铁客运线。
二、征收期限
以征收公告之日起,具体签订征收协议时间以下达的《房屋征收通知书》为准,期限为3个月。
三、实施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天镇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镇县谷前堡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附属物的认定
房屋是指四壁完整、屋顶严实、门窗齐全,檐高在2.2米以上,人可居住的建筑物,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视为附属物。
附属物系指杂物房、地窖、畜圈、厕所、大门、院墙、有线电视、网线、水井、暖气、树木等。
五、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包括:房屋(含土地价)、附属物价格补偿。
(二)檐高在2.2米以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2200元/㎡(含土地价)的基价给予补偿。檐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按附属物补偿。
(三)被征收商业门店的补偿金额按3200元/ ㎡ (含土地价)的基价给予补偿。
(四)房屋附属物补偿金额,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的附属物配套设施情况,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价格评估确定。
六、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和停租损失支付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执行10元/㎡标准;
2、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按建筑面积执行30元/㎡标准。
(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屋给予每月10元/㎡的补助。
2、商业性用房、经营性房屋、临街房给予每月20元/㎡的补助。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按每月40元/㎡,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
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已停租的不予补偿。
七、奖励办法
为加快房屋征收搬迁进度,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1-30天签约并搬迁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凡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31-60天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61天以后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相关政策
(一)禁止事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严禁未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私自拆除被征收房屋,统一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
(二)计户依据: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无产权房屋以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和居民户口簿为依据,确定房屋户数。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个人和单位,要服从房屋征收补偿之规定,通过对调查、影像、评估、公正等证据保全后,先拆除后处理争议,待产权清晰后,按实施方案对产权人给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结算:被征收人自行搬家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后,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基价、附属物评估价以及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动搬迁奖励等。
(四)被征收房屋不足45㎡且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廉租房安置政策,保障到50㎡以下,视房源自行选择,双方互不找差价。
(五)被征收人如选择住房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源、村民自主购买。
(六)被征收房屋经认定属公房的公产部分,作价补交公产部分价款后,被征收房屋按私有房屋进行安置补偿。
(七)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九、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法依规另作补充规定。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