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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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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8-09 10:22
标题: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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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现行有效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镇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八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10:22 来源: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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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办规〔2024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天镇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天镇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天镇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天镇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天镇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天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天镇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天镇县落实和完善节水激励政策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 9       

(此件公开发布)



 

天镇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镇县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五条 全县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天镇县年度用水计划和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已经采取节水措施,单位产品用水量低于用水定额标准,并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确需新增用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建取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新增用水的,依法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的,向原核定机关申请核定。

第七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第八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九条 制定全县节水统计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天镇县应限制高耗水工业发展,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为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用水规模较大的企业(单位)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向县水务局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应低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县域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六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可到达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增强公共节水意识。

第十八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镇县区域范围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镇县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县域内相关的节水“三同时”工作。

同时县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节水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设计篇章”“节水设施施工图”按照审批内容报送对应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职能部门,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县水务局备案。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节水措施、节水效果对比与分析等内容,节水设施设计篇章包括用水计量设施、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节水型器具和设备、节水工艺和技术、重复用水设施等。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其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单位产品用水量符合《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应当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

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当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

再生水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县域,工业生产用水应该优先选用再生水或矿井水;

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并选用符合标准的自来水管材。

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等辅助用水设施的,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建筑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及永久性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设施,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采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应收集雨水进行灌溉;

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节水设施竣工后,按照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水务局应当参加验收。

第九条 在建未竣工项目应按上述标准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部门要求限期完成节水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保证节水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拆除。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全县节约用水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积极作为,尽职尽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镇县用水定额管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山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水定额是规定单位的用水量。本办法所称天镇县用水定额,是指所有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机关、部队和所有用水单位各类用水定额和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第三条 凡在区域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用水定额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用水定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通则,用水定额要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用水定额是下达用水计划和衡量用水单位、居民用水和节约用水水平的主要依据,要逐步实现以定额为主要依据的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实施节约奖励和浪费处罚。

第六条遇有严重干旱年、季或非正常情况下供水不足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有权调整用水量。

第七条县水务局负责用水定额的日常管理,检查用水定额实施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镇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计量监督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取水、供水、排水计量(以下简称用水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水务局对区域内用水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天镇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用水计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对用水计量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用水计量活动应当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供水单位从事水经营管理活动,应当在用水单位取水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排水单位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直接向水体排水,应当在排放口处安装计量器具。

第六条 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计量器具的选型,应当根据被测对象的用途、流体特性、仪表性能、安装要求等确定。

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现场使用环境状况条件,满足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振动、噪声、电磁干扰、腐蚀、粉尘、结垢等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中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

第八条 安装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安装计量器具的技术规范。

新安装且难以拆卸的计量器具,应当提供满足检定或者校准的条件。

第九条 重点用水户应当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取(用)户应当保证在线监控的在线率。

第十条 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相关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计量器具检测档案,并定期报市相关部门。

计量器具不能实施检定的,配备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资格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校准。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负责居民生活用水表的到期轮换。水表轮换周期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居民对轮换期内的水表的量值提出异议,要求对水表进行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核定工作日内告知检定结果。

第十二条 从事用水计量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算的量值应当与实际计量的量值相符;

(二)计量不得估算;

(三)不得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四)发生水量短缺的,应当及时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

(五)由于现场环境状况条件恶劣、计量器具制造水平的限制等特殊原因,没有配备计量器具,不能进行计量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流量评定方法,进行统计核算。

第十三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计量器具;

(二)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四)弄虚作假,伪造计量数据;

(五)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性能;

(六)破坏计量检定铅(签)封;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八)擅自启用依法封存的计量器具。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城镇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镇县全县范围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优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城镇再生水利用规划;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污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县水务局要将再生水纳入区域水资源管理统一配置,再生水计划管理执行最小限额制度,鼓励多用再生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严格企业用水审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工业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确保实现再生水“应用尽用”。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田灌溉再生水利用引导,确定再生水农田灌溉分区,制定再生水农田灌溉标准。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工业废水排放监管。县财政局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统筹好各渠道资金,加大对再生水利用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县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镇分局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

第九条 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十条 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自建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能够利用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供水的,可以不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系统,但应当建设再生水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现有建筑物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逐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第十四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污水处理能力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的规模、用途等相适应。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新建的宾馆、学校、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县水务局建立审查制度,按照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对建设单位提报的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水质应当根据不同用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见附件。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水质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使用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自建的独立再生水利用系统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其他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按照城市供排水设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产权人或者再生水供水单位(以下统称“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再生水利用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间断或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再生水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再生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堆放,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并标注非饮用水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再生水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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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47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农〔2023141号)要求,结合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且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全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分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各级节水意识,提升工程运维水平。

 财政部门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五条 补贴原则及对象。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

第六条 补贴标准。要建立县财政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以及年度实际灌溉结果确定。

第三章  节水奖励

奖励原则及对象。对农业灌溉节水进行奖励,鼓励农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以量计征、节约用水。确定农业用水定额,根据节水量对组织规范,服务到位,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节水量进行奖励,节水量按照用户定额内实际用水量与定额水权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奖补程序

奖补程序按照行政村基础数据采集、村级公示与申报、乡镇审查与上报和县级审查与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发展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改革部分、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及水权转让收入等。

第十一条 乡镇、村集体在使用奖补资金过程中要符合农村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

第十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补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保留相关台账、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节水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具体落实“节水三同时”,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需要开展的节水评价范围为天镇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节水评价确定的用水量为一个独立用水体的用水总量,不得拆分计算。

第二章  节水评价的对象和管理范围

笫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取水的在水资源论证中增加节水评价章节,对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开展节水评价。

第四条 对年用水总量小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评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对改建、扩建、且年用水总量大于3万立方(包括3万立方)小于10万立方(包括10万立方)的项目,如用水户近五年水平衡测试各项指标符合节水要求,且改建、扩建项目用水量不超过原来用水总量10%的,可以申请采取备案承诺制暂缓开展节水评价。

开展备案承诺制的项目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用水下达要严格按照承诺的年度用水总量范围内下达计划用水。

第五条 公共供水单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供水协议,便于节水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对已经下达开展节水评价要求但项目出现延缓、取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书面申请延缓或取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延缓或取消节水评价。

第三章  节水评价开展的方法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项目在对新增部分进行评价后,要对整体用水点共同使用办公区、食堂、宿舍、蒸汽、再生水利用、冷却塔补水、非常规水利用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整体用水点的用水总量。

第八条 节水评价要对照定额进行分析,确定综合定额用水量,分别对产品单耗、办公区、食堂、宿舍等耗水量和定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达标。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非常规水利用率、循环水利用率的先进性,计量设施的分级安装、节水器具安装率等要满足有关技术要求。

在开展节水评价时,对不在国家、省定额范围内的产品,在对管网漏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水利用率、办公区、食堂节水器具安装率、冷凝水回收率、冷却塔补水率、非常规水使用率等方面全部达到相关评价标准时,可以认定该产品单耗达到先进值,确定达标,扩大10%用水量确定为该产品的临时综合用水定额。

第九条 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区域内已经建设再生水且再生水在区域内统一配置满足有关要求的,可以评价区域内所有用水户满足非常规水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生产厂区内存在宿舍的,宿舍部分用水量不纳入综合定额分析,单独进行用水总量分析评价,宿舍单独核算用水量。

第十一条 节水评价要提供备案证明或者地方发改、规划部门批复的文件、规划、可研等技术资料,排污许可证、公共供水的项目要提供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协议等。

第四章  节水评价的结论运用

第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节水评价结果,可作为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备案承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际用水总量超过承诺范围的,按照承诺的用水总量下达计划用水,不得进行调整,执行加价收费政策;要求该项目开展后评估,并且需要对运行状态开展水平衡测试;评估和水平衡测试通过审查后,经节水部门的专项验收后方可调整用水量。

第十四条 水利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审批;水利工程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不予通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从事节水评价工作的服务机构凡不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价、弄虚作假、同一个项目两次不能通过审查、同一年度累计3次未通过审查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区域内开展节水评价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落实和完善节水激励政策若干措施(试 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引导、两手发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健全完善节水激励政策措施,激发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

重点围绕表彰奖励、资金投入、金融支持、价格调节等关键问题,强化政策集成,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我县激励节约用水各项规定全面落实、见到实效。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强化资金保障,加大奖补力度,建立稳定有效的节水工作投入机制。推进完善节水市场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强化价格、税收等调控手段,引导各类用水主体增强节水内生动力,促进各领域各行业深度节水控水。逐步建立管理健全、协调配套的节约用水激励政策体系,全力构建起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符合我县实际的集约节约用水促进机制。

第二章  激励措施

第一条 鼓励节水载体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区、公共机构等开展节水载体建设,引导重点用水领域和行业培育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示范引领高标准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在学校等公共机构、高耗水行业等重点用水领域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条 落实表彰奖励政策。按有关规定适时在全县评选表彰一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和通报表扬。(县水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配合)

第三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和保障农业、工业、城镇节水以及节水科技研发推广、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开展。积极争取上级节水载体建设项目和补助等资金。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在政府采购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采购等政策。(县水务局和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配合)

第四条 扩大金融支持范围。拓宽投融资模式,激发节水市场活力,培育壮大节水服务产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节水贷”业务,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供水管网改造、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服务项目等提供贷款支持。(县金融办牵头、县水务局等单位配合)

第五条 拓展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领域。支持利用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节水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力量、民间资本等有一定收益的节水项目建设和运营。(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 推进非常规水开发利用。认真落实税收、水价、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支持非常规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不断提升非常规水利用规模及其在用水总量中的比例。积极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试点。研究建立奖补机制,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再生水配套管网等重点工程建设,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对于具备条件但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的高耗水项目和工业园区,依法严控其新增取水许可、用水计划。(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天镇分局、县税务局、园林绿化中心、供电公司、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七条 完善价格调节机制。采取扎实有力措施,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县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动多水源合理配置、分类确定综合水价,完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第八条 积极探索推行水权交易和节水管理制度。完善水资源市场化交易流转机制,制定出台水权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同步推动基层节水工作管理机制创新。(水务局牵头负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行业优惠政策,明确支持节水工作的具体措施,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合力推进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水务局牵头)

第十条 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节水激励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关于支持节约用水工作各项规定落实到位。规范节水奖补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水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第十一条 深入宣传发动。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类用水户和相关市场主体充分知晓节水激励政策具体内容,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节水工作的良好氛围。(水务局牵头,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单位配合)

第十二条 推动改革创新。鼓励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施工作创新,探索在全县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健全完善节水激励配套政策体系。水务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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