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0047/2024-00021
信息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4-04-10 09:10
标题: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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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09:10 来源: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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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最高可贷额度

最高可贷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具体为:

连续缴存时间超过1年不超过3年(含)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连续缴存时间超过3年不超过5年(含)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单缴存职工连续缴存时间超过5年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双缴存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均超过5年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二、提高多子女家庭和高层次人才的最高可贷额度

1.双缴存职工生育二孩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在家庭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上浮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10万元;单缴存职工生育二孩和三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在家庭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上浮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为88万元。

2.凡符合市委市政府认定的人才,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可不受缴存年限限制,均可按缴存5年以上最高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上浮后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10万元。

三、调整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

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房屋套数。在申请贷款前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认定为首套房;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且已结清的认定为二套房。

以上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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